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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注明借款算是借款吗

时间:2024.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
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中,建议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金额、偿还时间及有无利息等的聊天信息。
转账备注借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借款条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说借款条相对详细,并且当事人智力正常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条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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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律师

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

陈鹏律师,现任江苏天地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及刑事犯罪案件。从事执业律师以来主办了一系列复杂疑难案件,并承办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建设工程、股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注重民商法、刑法学研究,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实践经验丰富。能够透析问题核心,为当事人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与诉讼策略。 陈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平时工作繁忙,若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直接拔打电话18551837580,希望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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