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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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况下,其所有权的分配方式是怎样的首先,我们要明确,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即自行购置房产,并且在婚后成功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此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便无法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并无权利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购买了房屋,但是在婚后需要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通常该房屋会被判归婚前购房的一方所有,但是另一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以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这是因为婚前购房方的资金投入较大,贡献也较大,而共同还贷的部分则是双方共同积累的。这种判决方式既考虑了双方的利益,也考虑了实际情况,是一种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离婚时房产分配规则:-夫妻共有: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在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一方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不分,是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婚前独自购房并取得产权,无论是否贷款,均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配。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仍按个人偿还和夫妻共同还贷区分。婚前男方以女方名义购房,若无明确赠予证明,视作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且登记共同名下,为夫妻共有。一方单独出资婚后加名,视为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购房后加另一方名,视为婚姻期间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