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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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期间所产生之共有财产归属子女,此项协议当属有效。但须确保该财产确为夫妇二人共同拥有且具备合法性,方得行使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力。

个人债务执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决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债务确实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责任,执行过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原则进行,没有对裁决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那么裁决可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不当情况,威胁到非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裁决的效力可能就无法保证了。

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引发执行异议,而这些异议通常是有一定效力的。比如,当被执行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损害非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时,那么该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很可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比如债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等因素。

在特定状况下,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复议诉讼具有法律效力。要是执行行为可能损害非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那一方有权启动实施复议诉讼程序。不过,法院通常会仔细审查,比如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财产的取得和所有权等实质性问题。

《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那就是双方必须是自愿平等约定的,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国家集体及第三方权益,也不能违背道德习俗。这样的约定可以明确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