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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管理保管原则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仓储管理的保管原则主要包括:
便利原则,即一般面向通道进行保管;
妥善保管的原则;
分类原则,即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
特殊保管原则,即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进行特殊保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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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深耕泰州法律服务市场,以专业务实的风格赢得当事人信赖。   执业以来,她专注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五大核心领域,兼具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曾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款项并锁定200万元违约保障;合同与债权领域,既善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推动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0万余元损失。   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精准辩护,成功助力多起案件实现权益最大化:如蒋XX诈骗案推动检察院不起诉,刘XX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争取从轻量刑,蔡XX受贿上诉案促成二审发回重审。   此外,她积极践行公益普法,走进社区、特殊群体组织开展法律讲座,还通过《生活有法》栏目解读彩礼返还、消费维权等热点问题,让法律贴近群众生活。无论是诉讼代理还是普法服务,李玲律师始终以专业为基、以责任为本,为泰州企业与个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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