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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我们要如何办理

时间:2024.12.20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向执行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按照以下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请;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按照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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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娟律师

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8年 执业经验与业务领域: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各类民商事合同类诉讼纠纷,特别是债权债务、工程款法律纠纷;对刑事辩护等具有丰富的经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曾先后为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华川医院、成都复兴医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五局实业总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都红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幸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风雅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景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香港)、四川和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香港)等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以及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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