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行纪合同的性质有: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只需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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