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互换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
采取互换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
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但该规定强调的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不是
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管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因而,不能以为经备案为由而否定互换土地协议的效力。
其次,互换土地的耕种人已成为实际承包
经营权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
承包方所有。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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