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衡佑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海南大学 硕士研究生 先后实习于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从2015年毕业至今,先后任职于恒大地产集团海南公司法务部,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在公司主要负责公司风控,处理合同,项目尽调等工作,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进行法律服务,同时负责公司诉讼。 代理过的优秀案件及工作经历有: 海南恒大文化旅游城群诉案件; 御景湾以及金碧天下逾期办证群诉案件; 外滩城、御湖庄园、悦龙湾项目的股权转让纠纷; 御海天下项目更名房群体诉讼; 合肥建工、江苏华建、浙江建工等总包单位的施工合同纠纷; 代理与海南农信社、盛京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负责文昌晋唐海湾、三亚美丽之冠、恒大城等多个项目的尽调服务; 上述代理案件及尽调工作均取得良好的结果,达到或超过公司预期,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得到公司肯定。 擅长领域:房地产全过程开发(拿地、尽调、股权结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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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继承人需在其所获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其先人依法应缴纳税费以及民事责任债务。若继承人选择放弃承继权,则可免除此项清偿责任。因此,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便无需承担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债务。

在个人拥有负债状况下,仍可选择放弃应得的遗产。遗产继承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此种权益来接受其依法应继承的财产,同时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舍弃此一权益。因此,在法律语境中,放弃继承这一行为被称为“放弃遗产”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明确只有在债权人放弃属于债务人自己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法律要求继承人在不超过遗产价值的范围内,为去世的立遗嘱人偿还债务和税收。若继承资产超出此限,继承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偿还超额部分,但无强制性法律义务。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这些债务。前提条件是继承者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

继承人在面对债务压力时有权选择放弃继承权,且债权人无权撤销此决定,因为其目的是恢复债务人原有的责任财产而非增加。放弃继承仅阻止了可能的责任财产增长,并非转让现有财产,因此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础。此外,继承权是身份赋予的财产权,随意撤销会侵犯债务人的人身权益和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