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拆迁人不履行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执行
拆迁补偿决定的,被拆迁人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拆迁安置过渡费。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
当事人,因为义务人
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的行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
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
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
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
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
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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