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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可以在原来基础刑上减刑吗

时间:2024.12.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16人
律师解析:
减刑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提出的,而投案自首时法院尚未判刑,所以不存在减刑的问题。但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行为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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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雨律师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苗雨律师简介: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任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曾在政府部门、检察院就职;目前是芜湖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芜湖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委员;担任社会职务芜湖市镜湖区张家山文化路社区法律顾问、弋江区潘村村居法律顾问、弋江区龙湖新城村居法律顾问,并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的称号;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芜湖市鸠江区人民调解员、芜湖市镜湖区法律援助律师、芜湖广播电台特邀嘉宾,鸠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员。熟悉领域: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家事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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