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仲裁法之明确规定,当涉事双方协商选择以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纷争时,必须以彼此之间真诚自愿为基础,且须双方共同签署仲裁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若其中任何一方未曾参与签订仲裁协议,那么,在其不合理的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将无权加以处理。反之,若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了仲裁协议,尽管如此,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同样不具备审理权限的,除非该仲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

在存在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诉讼,除非被告未提及条款。若被告未在开庭前提交仲裁约定,视为放弃,法院可继续审理。仲裁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申请人需满足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具体请求及适合仲裁范围等条件。提交仲裁申请需包括详细信息、仲裁请求、事实依据和证据。仲裁委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符合受理则通知,不符则说明理由,确保程序公开公正,保护公民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争议产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法院应告知其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或协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模糊无法执行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争议产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法院应告知其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或协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模糊无法执行等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双方在书面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争议产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时,法院应告知其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或协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模糊无法执行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