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林晓明,中共党员,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优秀公益律师,优秀党员律师。林晓明律师擅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刑事诈骗维权,欠款追索,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领域,执业10年来,秉承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承办各类案件数百起,以专业、诚信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多年来积极投身公益,组织、参加免费普法宣传活动几十起,最早参与倡议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普法公众号创办人,为近百名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部分案例:1.代理多起小区业主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案件,在代理的济南市某小区150户业主向开发商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一案中,在大多数律师认为很难胜诉,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他坚信法律和公平正义,二审反败为胜,将购房合同中开发商制定的不合理违约金打掉,为业主争取了最大权益。2.代理全国各县、市房屋及土地征收案件数十起,绝大部分确认政府征收、强拆违法案件均胜诉,为委托人争取了应得的补偿。某强拆违法案,委托人房屋和果树被强拆后,通过积极维权,最终帮助委托人要回比原来高4倍的赔偿。3.代理多起起诉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不予立案、行政处罚违法等案件,积极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推动了法治进步和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如某网络涉嫌诈骗一案,委托人不知如何挽回损失,林律师积极跟公安机关沟通要求依法调查,促使对方主动将钱款返还给委托人。4.代理某欠款纠纷一案,在委托人没有充分证据准备放弃的情况下,通过搜集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线索形成证据链条,还原了欠款事实,说服法官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5.帮助某小区数千名业主通过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成功换掉之前业主不满意的物业公司,业主们聘请了自己满意的物业公司,广大业主年底还能得到小区公共收益的分红,在该地区的这是第一家,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咨询该律师
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现阶段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同时适用。相反地,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当任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按照具体违约情节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在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进行精准计算等事宜。

延期交房所导致的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同时主张关于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金的索赔问题,不得同时援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我们主张上调违约金数额时,不允许同步求偿既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赔偿,也就是说,对于同一单一违约事件,我们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损赔其中之一,而不可两者兼得。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事实上仅会发生一次,只会产生一个侵害事实。

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不可同时主张。若合同双方在协议中对违约金有明确规定,但鉴于所约定的金额不足以弥补遭受者的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将依据受侵害方提出的请求,酌情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反之,如果违约金的设定明显高出了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亦将有权依据申请,适度降低违约金的标准。据此可知,损失本身已被囊括于预先设定的违约金之中,因此当违约方依法支付违约金后,受害方的损失便得以圆满填补。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做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这几种情况:(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此时守约方可以根据民法典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2)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独立概念,不能同时主张。若就同一违约行为同时适用两者,会导致赔偿金额超出实际损失,使违约责任偏向惩罚性,违背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区分并正确适用这两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