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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是主张违约责任吗

罗** 浙江-湖州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23 11:29:26 395人阅读

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是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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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性质需根据解除的具体类型和原因判断,并非必然等同于主张违约责任。

1.协议解除的情形下,赔偿损失的方式与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必然基于违约责任。协议解除是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赔偿问题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内容由双方自主约定。

2.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中因一方违约导致的情形下,赔偿损失可与违约责任相关联。若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依法解除或按约定解除,未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的主张基于违约行为。

3.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的情形下,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无关。若合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解除,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分担并非基于违约责任。

2025-12-23 16: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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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下赔偿损失的依据存在差异。协议解除时,赔偿方式与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这一过程不必然以违约责任为基础,完全遵循双方自主约定。

(2)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形中,若合同解除是因一方违约导致,未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直接关联。

(3)若合同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已发生的损失,这种损失分担并非基于违约责任。

提醒: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需结合解除原因判定,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先明确解除类型及具体事由,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建议。

2025-12-23 15:5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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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主张违约责任,需根据解除类型及具体情形判定。

(一)协议解除时,赔偿损失的方式和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必然基于违约责任,协商结果优先适用。

(二)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中,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未违约方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相关。

(三)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法定或约定解除,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2-23 14: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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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分为三种情形,分别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按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若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赔偿的方式和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不一定与违约责任相关。

按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时,若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未违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相关联。

若因不可抗力等双方均无过错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已产生的损失。

因此,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损失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需结合解除的具体原因和实际情况判断。

2025-12-23 13:0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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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是否主张违约责任,需根据解除的原因和具体情形判定,并非必然关联。
法律解析: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情形。协议解除时,赔偿方式与范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一定基于违约责任。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中,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未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赔偿损失,此时赔偿损失与违约责任相关;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可能需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如果遇到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和处理方式。

2025-12-23 11:56: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主张利息损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二、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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