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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是否能随意带走孩子

时间:2024.10.13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32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探望子女,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不能未经对方同意,随意带走孩子。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
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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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强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蔡志强律师从事多年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经手的婚姻案件几百余起,涉及的领域包括婚姻关系谈判和调解、离婚孩子抚养权纠纷、离婚财产纠纷、家暴和婚外情及婚内财产调查取证、婚姻修复和挽救、涉外离婚纠纷、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等,具有非常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的经营及技巧,擅长于处理各类婚姻家事案件、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家族财富管理与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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