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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法院一般要怎么判

时间:2024.09.2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74人
律师解析:
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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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琴律师

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

窦琴律师,现为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担任多家基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法律顾问服务经验。业务涉及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谨守律师职业道德,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己任,尽职尽责、矜矜业业,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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