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
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由于
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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