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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可以否作为担保函

时间:2024.09.0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就对外担保问题作出表决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不能作为担保函,公司应该另外出具担保函,并且加盖公章公章。
2、公司进行某些重大事项表决时,一般会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一般获得超半数表决权同意的,该事项就算是通知,可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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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律师

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

王萍律师 担任包头综合广播94.9《法治第一线》栏目每周三客座嘉宾。 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学士 现执业于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曾在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锻炼学习 擅长债务债权、损害赔偿、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医疗事故、企业法律顾问等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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