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
1、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
2、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
3、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假药;
4、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假药;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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