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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12.09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销售假药罪立案标准是:
1、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假药;
2、销售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假药;
3、销售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假药;
4、销售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假药;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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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静律师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郑静,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电话13588452826. 近二十年的社会工作经验铸就了本人沉稳、干练的工作作风,能够快速理解、分析当事人的需求,从而迅速、准确为当事人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目前执业方向主要为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自己多年的内控管理经验结合法律专业服务,为企业防范内外部风险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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