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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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内,亲属进行探望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精心安排方可实现。首先,家属需明确知晓嫌疑人所被羁押之处,随后向案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递交探望申请。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会依据具体案情来考量是否准允探视,因此通常而言,在侦查阶段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当获得探视许可后,家属应按时到达有关部门,并携带好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同时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往往无法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授权并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才有权在特定时间段内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接触和交流。然而,对于亲属而言,若想深入了解嫌疑人的具体状况,通常需要透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渠道或者委托律师进行相应的咨询和交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刑事拘留的阶段,家属通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直接探视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仅有辩护律师拥有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探访与会面的权利。而对于家属的探视问题,则需经过监狱或者看守所的统一安排,并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运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家属无法进行直接探视,但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了解被拘留者的状况,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等实质性帮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后,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有权进行探视,然而这必须得到案件负责机构的许可以及公安部门的批准方可实现。被拘留者在羁押过程中,如经过案件处理机构的认可,并且也获得了公安机关的批准,那么就可以和他们的近亲成员进行书信往来或者见面交谈。

在特殊时期,亲人无法进行探视。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家属传达相关通知,可能会导致数日的延误。当某位家庭成员涉及到刑事犯罪,并被正式拘留在法务机构时,家属应当立即委托代理律师协助会见当事人,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具体案件事实为其提供无罪辩护或者是减轻责任的辩护策略,力争使他们得到从宽处理或者是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