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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4.09.0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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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肖律师

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

陈登肖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从事基础法律服务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参与多家大型公司合作项目的合规及合法性审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办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借贷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庭审经验;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善于探索专业、高效的辩护思路;对新领域具有探索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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