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
王定洪律师,作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素养、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界崭露头角,赢得了广泛赞誉。 王定洪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期间,系统深入地学习了法学理论知识,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扎实的学术背景使其对各类法律条文有着精准的理解和把握,能够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分析与解决方案。 在职业生涯早期,王定洪律师曾在法院系统工作。这段宝贵的经历让其深入了解司法程序的运作,熟悉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案件处理流程。从案件的受理、审理到判决执行,每一个环节他都了如指掌。这不仅培养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法官的视角出发,制定出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策略。 王定洪律师在法律领域的专长十分突出。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无论是复杂的法律关系,还是模糊的事实认定,都能抽丝剥茧,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在死刑无期案件中,他深知生命与自由的珍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审判结果;面对毒品案件,凭借对毒品犯罪法律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纠缠婚姻案件中,以耐心和同理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运用法律武器和沟通技巧,尽力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复杂债务案件,能够精准分析债务关系,制定合理的追讨或抗辩策略,帮助当事人减少损失。 在丰富的执业生涯中,王定洪律师积累了诸多成功案例,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遍及各省。这些成功案例不仅是专业能力的有力证明,更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一宗旨的生动体现。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研究到庭审辩护,每一个环节都精心准备,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敏锐的洞察力,常常能在看似无解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王定洪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拥有广泛的资源网络。与司法机关、同行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能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在工作中,王定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个人宗旨。严谨的工作作风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中,无论是繁琐的文件审查,还是复杂的法律论证,都一丝不苟,确保每一个细节都准确无误。专业的服务态度则体现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始终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让当事人在面对法律困境时感受到温暖与安心。这种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和信任。 如果您正面临法律难题,无论是重大疑难案件,还是婚姻、债务等日常法律纠纷,王定洪律师都将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他将用专业和热情,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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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依据是什么若需构成寻衅滋事罪,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首先,犯罪所涉及到的客体必须是公共秩序这一重大利益;其次,从主体上讲,所有已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实施者;再者,从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是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心理;最后,在客观行为上,展现出来的应是强行索取或任意毁坏、占据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及界限标准下列行径皆被视为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1、肆意地伤害他人,情节极为恶劣者;2、无端地追赶、拦住、谩骂、威胁他人,情节极其恶劣者;3、强行霸占或任意破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以及4、在公众场合挑起纷争,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至极者。

如果个体的行为不是为了寻求刺激、情感宣泄,也不是为了显示强势或无理,并且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就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例如,由于合理的争议而导致的冲突,如果没有超越常规的解决方式,就不应该被定罪。轻微的偶发冲突,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和传播风险,也不能被视为寻衅滋事。

个体行为要是不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也不是为了显示强势或者不讲道理,并且没有扰乱社会秩序,那就不能被认为是寻衅滋事。比如因为合理的纷争引起的冲突,如果没有越过常规解决问题的边界,就不应该被定罪。还有那些轻微的偶然冲突,如果没有严重的后果和传播风险,也不能算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没事找事,扰乱社会秩序。具体表现有很多,比如没事去招惹别人、在公共场所闹事、损坏公共财物等等。要定罪的话,得看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和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