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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

时间:2024.09.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66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包括如下情形: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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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律师

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

张银律师,宁波本地人,现为浙江甬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家四级律师职称。从业以来,以执着与睿智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周到、负责、严谨的各类法律服务,案件成功率达到80%以上,尤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等业务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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