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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不受理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4.10.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
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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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律师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

王清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执行异议之诉、企业合规、法律顾问等。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具有丰富的诉讼审判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法官审判思维,本人办案诉讼经验丰富,具备专业诉讼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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