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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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坏公共财物罪的刑罚裁量标准故意毁损财物罪,特指那些出于特殊的个人动机或目的,以非法手段摧毁或破坏公共财物或公民个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这种罪行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对于情节较轻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相应罚金;然而,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私财物毁损犯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如何确立的对于行为人犯有破坏公共财产暨私有财产罪的情况,需予以立案追究的标准设定如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具备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即合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条件;其次,行为人在行事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故意心态,这也是刑法规范中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再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有或私有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刑法保护的最基本法益;最后,应当明确的是,行为人必须实际实行了破坏公私财产的具体行为,不管是恶意为之还是疏忽失手,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

关于故意损毁他人财产案件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满足下列任何一种情节,即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立案追查:(1)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2)多次实施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且数量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3)组织、煽动各类人员聚集三人以上,实施公开损毁公私财产的行为。

破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准则如何精准划定涉案金额为破坏公共及私人财产罪立案标准的关键要素之一,其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为明知故犯、且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表示;再次,被侵犯的客体则必须是公众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最后,在客观事实层面,行为人必实施了对公共及私人财产进行严重损害的行为。

财物被他人毁坏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若以破坏他人物品的方式,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1)一年内实施有三次以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者;2)破坏行为导致他人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者;3)纠集三名或以上的同伙,当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者;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的是,若并未达到上述任意一项标准,则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非刑事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