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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9.15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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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婚姻无效的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我国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 更多>>
陈登肖律师

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

陈登肖律师,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从事基础法律服务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多家公司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参与多家大型公司合作项目的合规及合法性审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办理大量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借贷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庭审经验;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善于探索专业、高效的辩护思路;对新领域具有探索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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