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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有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97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
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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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犯此罪的...... 更多>>
张耀律师

云南众序(金水河口岸)律师事务所

张耀律师自2014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先后执业于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及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合伙人。执业期间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业法律顾问,承办过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张耀律师以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为宗旨,积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从轻减轻判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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