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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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上加名行为是否构成共同财产在婚前购置房屋的情况下,若在婚后将配偶姓名添入该房产所有权证书中,将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夫妻一方所获得的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也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然而,如有夫妻双方对此另有书面协议加以明确的话则例外。当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加注配偶的姓名时,可被视为双方就此房产达成了共识,即该房产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婚前全额购房婚后加名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在男方婚前已全额支付完毕房屋购置款项,那么在婚后为房屋添加女方姓名便可视作夫妻间共享共有财产。究其原因,在于添加姓名这一过程实质上等同于将房屋的一部分所有权份额赠予女方,因此,该房屋便成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公积金还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某房产系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其婚前个人资金购得,且在办理完相应手续之后仅登记在这一方的个人名下之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种情形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为了偿还房贷而发生新的资金投入,无论具体资金来源于哪对夫妻,均应视为由夫妇双方在婚后所共有的财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即两人各占一半份额。

在缔结婚姻之前购置的房产,即便在婚姻期间仍然持续偿还贷款,其婚前购买的那部分也不能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则依法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若面临离婚的困境,该房产的最终归属权理应首先通过您们双方进行友好而公正的商议来决定。

在夫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独自承担购房所有费用并将女方列入房产所有人名单,倘若并未对此进行特殊约定,此房产则应被视为双方共有财产。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住房所有权登记添加姓名的行为,理应被视为其中一方主动赠予另一方房屋所有权的表示,已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得该套房产成为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