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经过书的书写,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首先写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情况。
2、然后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
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
4、更重要的是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6、有关目击
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7、最后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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