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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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结婚时间无关。

无论夫妇结婚多久,婚前财务资源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婚后所得自结婚日起为共同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分配时,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财产差异大,多得方应以等值财物补偿对方。

婚姻后房产是否共有,受多因素影响。若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通常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未变更产权,不论婚期多长,一般不视为共有。婚前贷款购房且仅登记一方名下,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有。夫妻间另有约定应从其约定。

夫妻结婚时长不能作为衡量共同财产的唯一标准。只要夫妻还在婚姻关系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或投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除非法律文件特别规定归一方所有。

夫妻结婚时长不能作为衡量共同财产的唯一标准。只要夫妻还在婚姻关系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视为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或投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除非法律文件特别规定归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