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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侵权应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23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存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存在未经过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存在为了谋取某种个人名利或利益,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存在随意篡改、歪曲或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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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律师

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系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具理工科专业背景与法学研究能力,拥有研究生学历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是法律与技术交叉领域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执业以来,她始终秉持“专业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解决方案,尤其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及婚姻继承等领域的诉讼服务。 王丹律师凭借理工科背景的独特优势,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尤为突出,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案件的技术分析与法律维权,曾代理多起复杂专利侵权纠纷,通过技术比对与法律论证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作为南通市姚港社区、中远社区的法律顾问,王丹律师始终将法律服务的“温度”融入基层治理。她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民法典》《劳动法》等专题普法讲座,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家庭财产继承等高频问题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此外,她积极参与南通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崇川区律师协会行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 王丹律师始终将公益普法视为职业责任,依托“法律六进”活动,深入企业、学校开展法治讲座。 “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是王丹律师的执业准则。她坚持对每起案件进行多维度法律检索与类案分析,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与真诚的服务态度,她已赢得众多客户的长期信赖,持续以法律智慧护航客户发展,用专业温度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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