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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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购房首付的归属问题针对婚后购房且父母承担了首次付款的情况,若房产证上只标记自己子女名字的现象,通常会被视为是父母给予其子女的一种特殊赠与,这种情况下,房产应归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之内。然而,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负责偿还贷款,这部分所产生的还款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予以相应的划分和处理。

非婚情侣或夫妻若各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就可以共同购房。双方只需按规定缴纳公积金,即可共同申请贷款,自然成为房屋共有人。这一举措简化了购房流程,为未婚情侣或夫妻提供了便利,让他们可以共同承担购房压力,享受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优惠。

婚后男方全款购房,并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购房资金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则视为共同所有;若男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房,或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协议,规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则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购房并非皆为共同财产,父母全款赠与并声明给子女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不受婚姻纠纷影响。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则属共有资产。婚后约定或共同购置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书归属,均为夫妻双方共享。处理房产问题时,应保障每个人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婚姻稳定性。

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房产证,视为共同财产。此行为视为婚姻期间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完成登记后,房产为夫妻共有。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平等。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因此,该房产的处置需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