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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
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
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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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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