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无产权停车位被视为业主共有。若停车位面积分担或占用公共空间,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独立获得产权的停车位归开发商。国家强制要求的不可移动人防车位归国家。建筑区域内临时车位可通过出售、赠与或租赁等方式协商决定,占用公共道路或空间的临时车位亦归业主共有。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小区地下停车位应该属于谁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地上停车位属于谁要根据车位的设置情况而定,对于本来就是用于规划车位的,可以约定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对于占用业主的道路或者场所设置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