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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各自再婚孩子归谁

徐* 青海-西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5 08:52:55 345人阅读

离婚后各自再婚孩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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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按原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双方再婚本身不构成变更抚养权法定事由,有法定情形经法定程序可变更,无则应按约定履行。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后,男女双方再婚这一事实,不能直接成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若一方要变更抚养权,需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如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子女年满八周岁愿随其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法院会依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通过法定程序来判决是否变更。在未出现法定变更情形时,原抚养权归属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如果遇到子女抚养权变更方面的困惑,不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或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05 12: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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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原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男女双方再婚本身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若一方想变更抚养权,需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年满八周岁愿随其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有其他导致子女权益受损的正当理由。法院会依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经法定程序判决是否变更。在无法定变更情形时,原抚养权归属不受再婚影响,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2.解决措施和建议:
-抚养方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生活与身心健康。
-若有变更抚养权想法,先收集法定情形的证据,再通过合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应保持理性沟通,避免因抚养权问题产生不必要纠纷,以子女利益为重。

2026-01-05 11: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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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要按照之前的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来确定。
2.男女双方再婚这件事,不能直接成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3.如果有一方想变更抚养权,得拿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况。比如原来抚养孩子的一方得了重病,或者因为伤残没办法再继续抚养孩子;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孩子;又或者孩子满了八周岁,愿意跟着这一方生活,而且这一方也有能力抚养;还有其他让孩子权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理由。
4.经过法定程序,法院会按照对孩子最有利的原则,来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5.要是没有出现法定的变更情形,原来的抚养权归属不会因为再婚而改变,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尽抚养义务。

2026-01-05 09:5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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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原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为准,男女双方再婚本身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2)若一方想变更抚养权,需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如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年满八周岁愿随其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有其他损害子女权益的正当理由。
(3)法院会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
(4)在未出现法定变更情形时,原抚养权归属不变,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提醒:若有变更抚养权的想法,需收集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情况不同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09:5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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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或已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抚养权,在未出现法定变更情形时,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或裁判履行抚养义务,不可随意要求变更。
(二)若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如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
(三)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且愿意随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参考,需提供子女意愿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026-01-05 09:22:20 回复

工亡职工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职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近亲属财产损失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损失参加分配。仅可以参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扣除办理工伤死亡职工丧事丧葬补助金补足部分之后,下余部分参照继承法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考虑与受害人的关系、劳动能力及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配。当事人的情况,老爸、妻子和子女,原则上4人平等分配,其中,子女和妻子可以适当多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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