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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

时间:2024.10.28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经济犯罪的规范名称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包括八类犯罪,共计113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
经济犯罪大多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
由于篇幅关系,下面仅以虚假广告罪为例,给大家做一个介绍,大家可以举一反三地理解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问题。
根据《刑法》第222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可见,情节严重就是虚假广告罪的入罪标准。
当然,情节严重只是定性标准,认定情节严重,还必须有定量指标。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给多个消费者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名义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4、两年内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做虚假宣传;
5、造成人身伤残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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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近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发挥了青年律师的干劲和闯劲。在财产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类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参与、协助处理的温某甲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淮安市中院发回重审;瞿某某涉嫌诈骗案获缓刑;肖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获缓刑;李某某轮奸案、后某某保险诈骗案,被告人获得较低量刑;姚某某涉嫌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改变定性为职务侵占;叶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取保候审;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获取保候审;黄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获取保候审;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熟悉刑事案件辩护全流程,多起案件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公安、检察机关、法院采纳,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得到当事人与律界同仁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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