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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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在特定的条件下,姐姐对弟弟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与弟妹对兄姐的照顾并非无条件,而是基于特定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兄长姐姐履行抚养义务需具备经济能力、父母缺位且弟妹未成年;反之,弟妹需是兄姐扶养长大、自身有经济能力并在兄姐失去工作能力时才承担责任。这些义务的确立都依赖于特定的限制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需依法承担抚养责任。主要情形包括:1)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前提是自身经济条件允许;2)弟妹成年后抚养并具备经济能力的兄姐,若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弟妹需反哺。

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当父母无法履行抚养职责,如过世或丧失能力时,姐姐是否需抚养弟弟则视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规,姐姐并不天然承担抚养弟弟的义务,需满足以下条件:父母无法抚养、姐姐有经济能力、弟弟未成年。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姐姐的抚养行为更多是出于道义。因此,姐姐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承担抚养弟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