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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是否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时间:2024.02.27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210人
律师解析:
不是,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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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侠律师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孙侠律师.擅长处理各类诉讼.非讼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在处理各类纷杂的法律事务中.善于把握案件焦点.梳理案件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力求找寻案件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实践中对于他人没有把握.不看好的或者败诉的案件.通过细致.深入地搜集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最终打赢官司.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孙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有亲和力.有很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由于孙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勤奋认真的工作态度.谦虚谨慎的为人处世.在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赢得了很好的口碑.案件回头率极高.孙律师的办案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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