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
股东抽逃出资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
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
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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