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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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合同还须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个人或法人实体作为转让方需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公司转让则涉及更复杂的税务事项。股权出售给另一公司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在税务缴纳中,建筑公司作为挂靠方式工程项目的纳税人,需全额征收从挂靠业务中收到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的营业税,但不建议对管理费重复征税。挂靠是利用他人企业名称和资格承揽工程,款项转至他人账户,由被挂靠方开票、申报和纳税,并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有两种方式:独立申报纳税和汇总缴纳。独立申报需满足独立核算条件,按当地税率申报;汇总缴纳适用于跨地区或总公司无固定机构的情况,分公司需向所在地税务申报或汇总至总公司所在地申报。企业所得税基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公司需按期登记、预缴,年末提交申报表结算。缴纳周期有月度和季度,具体时间依企业运营和税务规定而定。缴纳地点通常为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

税收问题应根据私人合作企业合伙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合伙人均需独立承担纳税责任。自然人身份的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身份如何,合伙人需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需按规定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私人合作企业应依据实际运营和财务状况认真履行税收职责。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时,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三类:综合收入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收益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投资收益、租金、财产转让等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