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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探矿权就一定取得采矿权吗

时间:2024.09.25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不是取得探矿权不等同于取得采矿权,但探矿权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采矿权。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属于有形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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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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