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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如何在道路上通行?

时间:2024.09.2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一些特殊人群的行路安全,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殊规定,予以特殊保护。
1、法律对以下三类人群在道路上通行,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学龄前儿童。尚未达到学龄的儿童,一般为六岁以下。由于其本身年龄小,顽皮好动,判断能力和观察能力有限,不仅行为不稳定,而且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和能力,单独出行时易出交通事故。
二是,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这类人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除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外,其本身还有随时发病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性。
三是,智力障碍者。这类人群包括先天或后天患了某种疾病而造成智力不发达或者发生智力障碍的人。智力障碍者常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图。
2、当上述人群有出行的需求时,需要获得一定的帮助,由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他们出行,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这里的“监护人”是指与上述人员一起生活并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亲属以及在法律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员,常见的如父母、配偶等;“监护人委托的人”是指受监护人委托临时照顾的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是指在职责规定上负有对上述人员管理、保护义务的人员。如托儿所、幼儿园教师、精神病医院的护理人员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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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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