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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担保债权

时间:2024.09.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07人
律师解析:
证人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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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海律师

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

郑伟海律师(咨询电话:13989762818),温州乐清人,执业于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一直秉持法律人正直的初心,本着“勤勉善思,谦逊审慎;尚法求是,维权于民。”的信念,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在办案过程中,细心推敲每个细节,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的发现案件的关键点,为还原案件真相,研读案件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灵活调整对于案件的各种诉讼方案,对于法律之外的其他知识也涉猎甚广,知识全面。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和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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