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人有
追偿权。
债务人不还到期
债务,担保人履行义务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继承债权人权利且不损其利益。
2.追偿范围含实际担责金额,以及
诉讼费、
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3.追偿要在法定
诉讼时效内进行,不然有
败诉风险。
4.多个担保人时,担责的可按内部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还款期限到后,小朱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丽要求小胡承担
担保责任,小胡按照约定替小朱偿还了10万元借款,还支付了2000元的诉讼费。小胡向小朱追偿时,小朱认为小胡只能追偿10万元本金,不应包括诉讼费。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当债务人小朱未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小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
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小朱追偿,享有债权人小丽对债务人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小丽的利益。
2、追偿范围包括担保人小胡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10万元,以及承担担保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2000元诉讼费。所以小胡有权向小朱追偿10.2万元。
3、小胡追偿权的行使需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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