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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起诉了不属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法院可否直接变更指控罪名

时间:2024.10.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也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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