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共产党员,曾在中院工作,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北京日报》《华夏时报》等点评专家,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向前一步》《律师帮帮忙》等栏目调解嘉宾。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阅人无数,洞悉人性,多谋善断,虑无不周,识时通变,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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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只有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适用于亲生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有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应依法参考亲生子女关系法。监护人有义务抚养被抚养人,未履行者需支付照顾费用;同样,成年子女对年迈、残疾或经济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不尽责者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保障了家庭的和谐与社会公正。

可以。但是是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或者是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父子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法定情形:(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