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2005年开始在深圳从事律师工作, 具有20多年的律师执业经历。现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经验及领域:彭鑫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城,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多年上市公司的法律服务背景,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及解决方案。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长期为生各企业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几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务清算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办案经验,是一名在具备综合办案能力的实力型专家律师,其名下拥有完善的律师服务团队,能够高效、及时、精准的解决当事人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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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券罪指非法制造假冒股票、债券的行为,通常复制真品。我国视此为刑事犯罪,处罚依据法规。责任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监禁或拘役,罚金一至十万;数额巨大者,刑期升至三年至十年,罚金增至二至二十万。单位犯罪除罚款外,相关责任人按同样条款受惩。

根据刑法,伪造股票、债券的行为人,如故意伪造金额超出法定限额,将受最高三年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一至十万元)。涉及巨额金额者,刑期升至三年至十年,罚金两至二十万元。企业法人犯罪将同样受罚,对单位罚款,其直接主管及责任人按相同罪行量刑。

变造股票债券罪的刑事判决依据犯罪金额分为三个等级:一、伪造国家财政证券,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二、数额巨大者,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额罚款;三、数额特别巨大,面临十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罚金可达五万至五十万元,财产可能被没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严重挑战,威胁金融市场稳定。轻度犯罪者伪造面值超五千人民币的证券将被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罚金最高十万;数额巨大者则至少判三年徒刑,罚金二十万。但具体数额界限仍待细化。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