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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会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条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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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律师

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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