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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子女探视权如何行使

时间:2024.09.2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离婚子女探视权一般按双方的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方式行使。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婚的,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应由夫妻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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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鑫律师

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

符鑫 律师,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信念:法律是理性的,但家事案件需要温度的守护。 专业领域: 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精通包括: 婚姻纠纷:离婚调解与诉讼、离婚财产分割、过错赔偿、共同债务认定 子女权益:抚养权与抚养费争议、探望权执行、子女利益最大化保障 家族财富: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赠与纠纷、同居财产分割、涉外婚姻家事 继承事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产管理人、遗赠扶养协议 执业优势: 作为事务所合伙人,符鑫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更善于从情感与法理双重维度,为当事人提供极具策略性且充满人文关怀的解决方案。在处理复杂家事纠纷时,尤其擅长证据挖掘与庭审辩论,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服务承诺: 以“专业、专注、保密、高效”为服务准则,用心倾听您的诉求,用法律守护您的家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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