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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时间:2024.09.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93人
律师解析:
具备下列要件即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1、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要件即过失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要件即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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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涛律师

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涛,浙江近山(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生学历,财x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业近23年,曾先后在银行、大型国企、高校等单位工作,擅长办理公司上市、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建材、投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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