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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短斤缺两处罚标准

时间:2024.09.11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工商短斤缺两处罚标准:经营者短斤缺两,系消费欺诈违法行为,商家要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责任,赔偿金额不满500的,按500元算;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甚至还会被行政拘留
一、对消费者“退一赔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另外,如果商家短斤少两超过国家允许误差值,消费者可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进行索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算。
目前,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购买单价在每千克6元到30元之间的商品,称重在2.5千克以内的,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单价在每千克100元以上的,称重在500克以内的,负偏差不能超过1克。买100克以内金饰品,每件不得少0.01克。
在购物中如果发现有“短斤少两”行为,可通过市场设置的公平秤进行复秤,也可将随身携带的已知重量的物品(如手机、钥匙)放上秤盘称重,查看重量是否有发生变化。如果消费权益被损害,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二、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有“缺斤少两”属于欺诈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行政拘留
经营者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故意通过在秤上“动手脚”来诈骗顾客钱财。这种行为的性质与不法分子在交易时调换商品和用真币调换假币的做法没有本质区别,均远远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是赤裸裸的治安违法行为,因此,经营者短斤少两,实施诈骗行为的,会被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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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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